2016年版《慈善法》以及近期公布的《慈善法(修订草案)》中,对于定向募集范围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有的人认为,按照上述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只能在发起人、理事、会员当中进行。那么,有些高校基金会在校友中开展募捐,有些企业基金会在企业员工中开展募捐,是否属于定向募捐呢?
定向募捐的范围不限于上述列举的对象范围,还可能包括其他对象
从《慈善法》法条规定的字面含以上,可以看到其列举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之后还有一个“等”字,因此慈善法列举的三种定向募捐对象只是可以进行定向募捐的三种可能性,慈善法并不是说在其列举的三种对象之外就没有其他可以进行定向募捐的对象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纂的《慈善法释义》,对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解释中也明确:“本条第二款规定列举了定向募捐的对象范围,这些对象包括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第二款对定向募捐的范围作了列举,但是,例如与慈善组织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慈善组织的个人发起人所在的单位,与慈善组织经常发生交易关系的单位,等等。”到这里,我们已经可以肯定地说,慈善组织定向募捐的对象不仅限于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
那么如何理解《慈善法》所说的可以进行定向募捐的“特定对象”呢?笔者结合《慈善法释义》的内容,以及定向募捐与公开募捐的区别,尝试进行解释。《慈善法》之所以将“定向募捐”与“公开募捐”进行区别规定,对公开募捐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约束,规定了必须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才能实施公开募捐行为,其原因是公开募捐往往发生在互联网等公共空间中,募捐主体与捐赠人之间很可能是缺乏了解基础的陌生人关系,正是由于这种缺乏了解,捐赠人往往是基于短时间内萌发的意愿,就完成了捐赠行为,也正是由于这种缺乏了解,捐赠人完成捐赠行为后,也常常忘记跟踪后续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因此,如果对公开募捐行为不加以较为严格的监管,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骗取公众钱财,给慈善行业的公信力带来严重损害。
“特定对象”应当是对慈善组织较为熟悉、已经建立起较为稳定的信任关系的群体。
那么按照这种《慈善法》监管公开募捐行为的目的,我们反过来也能理解慈善法允许慈善组织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定向募捐的逻辑,这里的例如,慈善组织如果是高校基金会,那么该校的校友将钱捐赠给该基金会,心里想的是我捐钱给自己的母校,这显然是具有信任关系的,企业基金会同理。还有与慈善组织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志愿者,长期与该慈善组织发生交易的企业的员工等,也是一样的道理。按照上面的思路进行判断,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定向募捐的群体范围就比较明确了。
(作者丨王延斌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员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晓彤 审编: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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